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1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持准驾车型为A2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华南快速路三期北侧嘉禾上匝道(白某某)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易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酒驾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5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