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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3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131355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Z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环镇路商业大道路口时与一辆粤X6****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1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麦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易某某已与证人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4.证人麦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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