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7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F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阳市区北泉路与千山街交汇处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现场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6.5mg/100ml。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川F0****号二轮车辆所检车辆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悬挂川F0****号二轮车辆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28106****。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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