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47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329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档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为120.1mg/100ml。后公安机关抽取易某某血液送检。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99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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