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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05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附**住南充市嘉陵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川RE****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南虹路二段出发,经南虹路三段、嘉南路三段向公园大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嘉南路三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易某某血样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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