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身份证号51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大理市下关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39分,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云L****U号白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自下关镇宝林村行驶至上关线(上关镇-大理公路)太和检查站路段处停在路边 ,被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在现场拍照取证后民警把易某某带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送检。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5.2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
2020年7月1日
附:
1.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2.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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