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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76********,侗族,专科毕业,万山区高楼坪乡财政分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路**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社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改变管辖,2020年2月11日经我院决定,于次日送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指定管辖,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0号小型轿车由万山区***办事处沿***大道往万山区***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天鲇线112公里+800米(小地名:***寨)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易某某在查获现场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执勤民警依法将易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0月28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111.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2.证人证言:

证人覃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怀方正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386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万山***办事处***社区***栋***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指定管辖批复。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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