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株洲市荷塘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书记,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株洲市荷塘区东环北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通往红旗立交辅道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湖南省直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后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9.8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记录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综上,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8632****;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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