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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Z115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含山县**镇**小区**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52分,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小型轿车,沿含山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韶兵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手机号码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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