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暂住本市闵行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1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闲鱼APP软件以人民币218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二手日立牌机械硬盘(1T内存)一个,内有4个文件夹的视频文件和36部视频文件。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163部属淫秽视频(其中1部重复视频,1部视频疑似未满14周岁)。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易某某向其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硬盘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通过闲鱼APP联系交易硬盘并获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及涉案物品的特征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附件,证实涉案的175部视频文件,其中163部属淫秽视频。
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贩卖内含淫秽视频的硬盘一个后被抓获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供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靖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326272****。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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