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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易家花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从乘马岗镇四口塘村伍家湾往陈家河方向行驶。12时许,行驶至乘马岗镇胡家墩村胡家墩垸路段时,与前方对向马路上的行人陈某某(女,殁年82周岁)相撞,易某某立即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陈某某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安琪儿”两轮车属于机动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某在道路上行走没有靠边行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易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在乘马岗镇**社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7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人民调解终结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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