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5月10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沿岳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附近,与自东向西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皮某某相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皮某某(轻伤二级)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路人拨打110电话,被告人易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易某某共支付安葬费用10万元,支付住院治疗费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65、266号、岳平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63号、岳平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