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52********,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湄黄线(湄潭一黄平)由黄平县新州镇往旧州镇方向行驶。18时29分许,当车行驶至湄黄线166KM+500M处(小地名:黄平县新州镇***路段)时,车辆与杨某某驾驶的鲁H*****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送黄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7日,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张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4日,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经湖南省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0mg/100ml。2020年5月11日,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易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5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潘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东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附近公安天网监控设备监控视频、被告人血样抽取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专职委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692;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视频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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