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9月25日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易某某驾驶粤B*****(粤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电子产品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沿包茂高速向深圳市福田区行驶。2020年6月24日晚上8时许,易某某驾车行经G354线947km+200m处(湖南省凤凰县落潮井乡牛堰村路段)时,因其违反操作规范拨弄手持电话,撞到正由北往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莫某某,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7月9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照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过磅照片、过磅明细查询、居民死亡医学书证明、发生事故前聊天记录;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碟一张;6、到案经过、保险事故赔偿案协议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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