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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被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6时22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鄂J*****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州区沿江路北向南行驶,行至沿江路与西湖二路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夏某某相肇事,造成被害人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材料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等待救援以及交警过来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易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福爱[2019]病鉴字第991号、平安行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3298号、黄公交认字[2019]第198号;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夜间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且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易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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