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5031984********,中专文化程度,系深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路**。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系深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机。2018年12月21日18时08分许,易某某驾驶粤BG****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泗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物流园路段时,车头右前侧碰撞到同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驾车借人行横道通行时,未让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优先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刘某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易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易某某委托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被害人刘某某妻子黄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但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础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粤BG****号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被害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收条,情况说明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以及执法现场录像、现场照片等(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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