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家人从沐川县出发准备回成都,因高速封路,易某某驾车从夹江县甘江镇观音滩收费站下高速,经省道305线、103线,由夹江县城区方向往眉山市方向行驶。20时许,易某某驾车行驶至夹江县境内省道103线109KM+800M处时,与在前方道路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易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2020年5月11日,易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4.8万元丧葬费。2020年10月28日,易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3万元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颅脑损伤死亡。
经认定,易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合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金堂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附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