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13时许,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到**省**市拉鸡,装了大约九百斤的鸡后,于当天21时30分驾车返回吴川市,至2020年8月17日2时11分,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吴川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吴川市**镇**村**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前面行人林某甲、林某乙,造成林某甲、林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林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林某乙无责任。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林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对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易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对易某某的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其无前科,是初犯、偶犯,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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