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江西省萍乡市**区**镇**村**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35分许,被告人驾驶赣J6****徐工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J****远东牌红色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钢筋从萍乡出发,沿清宜线(G2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清宜线与分宜府前路口位置时,与沿府前路由北往南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头部、上肢受伤,经送至分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场。2019年12月17日,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2月24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截止目前,除65866元保险理赔正在办理外,其余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交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3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表、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尧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已达成协议书,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799****);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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