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易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易某乙,又名某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单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易某丙,绰号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花溪**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又名某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花溪**村委会副**,系花溪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易某丙、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黔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黔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黔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黔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
2017年8月,贵州省黔西县**煤矿准备扩建,被告人龙某某知晓后去找大沟煤矿的老板陈某某要工程做未果。2018年9月份,大沟煤矿将矿上的全部堡坎工程承包给张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得知后,于2017年10月13日晚,和被告人易某乙、易某甲、易某丙、黎某甲共同商议,组织贵州省黔西县花溪乡耿底村耳海组的村民堵路要挟大沟煤矿,从而索要堡坎工程做,并在隐瞒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组织耳海村村民代表及村民小组长李某某等人参与堵路。2017年10月14日早上,**村民,在通往大沟煤矿及耳海煤矿的路上分别砌了一个水泥墩堵路,共持续20余天。大沟煤矿因路被堵住,工程用料无法运输到工地上影响工程进度,陈某某无奈之下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被迫将已经全部承包的堡坎工程让出200万余元的工程量给龙某某、易某乙等人,龙某某等人得到工程后,才将堵路的水泥墩铲除。堵路期间造成耳海煤矿及大沟煤矿工作无法开展,经鉴定造成黎某丙租赁的生产设备损失3333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收条、大沟煤矿、耳海煤矿公路使用问题意见书、土地使用协议书、耳海矿移交大沟公路占地赔偿款发放清单、工程协议及付款凭证、会议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易某丙、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相关刑事案件照片。
二、故意伤害
2018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在黔西县花溪乡耳海煤矿煤场上,见易某丁、易某戊(二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某正在打架,遂在地上捡一木方与易某丁、易亚勇等人一起追打王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地,易某甲又扔一石头打在王某某的腰部,致王某某头部、腿部、胯关节、手部等受伤,后被耳海煤矿的保安工作人员劝阻。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面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左上臂、左小腿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丁、易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易某丙、黎某甲采取威胁手段,违背他人意愿为他人提供服务,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英武
检察员助理:赵 琴
附:
1.被告人龙某某、易某乙、易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易某丙、黎某甲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视频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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