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戍,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雷某某、朱某某、黄某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向朱某甲出售2次疑似毒品K粉,分别得款200元和250元。同年4月25日14时50分许,黄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一路口出售疑似毒品K粉给张某乙,得款400元。同月29日,黄某某被查获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缴获毒品5包(重3.76克)。经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物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2020年3月9日左右22时许,丁某甲联系易某某购买毒品,后易某某叫其妻子即被告人黄某戍将疑似毒品K粉送至楼下出售给丁某甲,事后,易某某收取丁的200元。同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在那丽镇综合市**房附近出售1小包疑似毒品K粉给张某乙,得款500元。同月29日,公安民警查获黄某戍时,在其住处起获疑似毒品4小包(重3.18克)经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物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钦州市**公园附近出售疑似毒品K粉给朱某丙,得款500元。
2020年4月29日下午,朱某某为出售毒品而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之后雷某某在合浦县**糖厂后面水泥路边出售1包疑似毒品给朱某某,得款人民币6000元。同日傍晚,易某某为出售毒品而联系雷某某购买,之后雷某某在合浦县**桥附近路边出售1包疑似毒品给易某某,得款人民币13200元。后易某某驾驶桂E****1轿车回到钦州**界**桥附近时发现公安民警查处,将购买的疑似毒品包装撕烂欲丢弃被查获,经称量缴获的疑似毒品及泥沙混合物共106.52克。次日,雷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其驾驶的桂E****5本田轿车查获2包疑似毒品402.44克。经检验:上述缴获的疑似毒品物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雷某某、朱某某、黄某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雷某某、朱某某、黄某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中易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雷某某、黄某戍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9777****、1827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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