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2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因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车**号。因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嫌疑,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方某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易某某让被告人赖某某制作、开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APP的外挂软件,通过该软件可实现自行设置车辆、距离、金额优先、快速抢单等功能。随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李某甲(已起诉),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符合要求的软件,并发给被告人易某某,由易某某负责向外售卖,获得好处后再分给赖某某。现查明,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售卖上述软件5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2952元,其中赖某某分得人民币954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告人易某某购买上述外挂软件后再向他人售卖,共计售卖26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外挂软件严重干扰了**软件系统的运行,扰乱了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该公司带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区**栋**房抓获被告人赖某某;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村**通**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易某某;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南海区**街道**大街**号**房抓获被告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证人李某甲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方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甄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赖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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