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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王某甲等人盗窃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6********,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前往平昌县江口镇草庙村将被害人蒋某某放置在鱼塘边的一整盘3000米的12芯光纤线盗走,后用于自己承包的光纤线安装使用。

2.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前往平昌县元石镇长垭社区双山村,将被害人王某丁放置在双山村道路公路边一整盘3000米的12芯光纤盗走,后用于自己承包的光纤线安装使用。

3.2019年12月28日深夜,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前往平昌县元石镇长垭小学附近三岔路口,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此处的约2300米的8芯光纤线盗走,后用于自己承包的光纤线安装使用。

4.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罗某某前往平昌县邱家镇飞龙村,将被害人王某戊放置在村道公路的约2400米的12芯光纤线盗走,用于自己承包的光纤线安装使用。

5.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罗某某前往平昌县江口六小附近,将被害人戚某某放置在江口六小附近公路边的2153米的6芯光纤线盗走。

6.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王某甲、罗某某前往平昌县星光工业园星光大桥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星光大桥附近公路边的一整盘3000米的24芯光纤线盗走。

经对江口六小、星光大桥两处被盗光纤进行价格鉴定,其价格认定意见共计为10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等证人;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王某丁等;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易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乙多次盗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在共同作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对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住平昌县白衣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2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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