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熊某某甲”、“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9年12月16日被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均喜好花卉,却又想不劳而获,二人遂结伙伺机盗窃。2018年1月2日凌晨,熊某某、易某某搭乘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越野车行至灌阳县灌阳镇**镇**区**院**栋**单元1楼处,将被害人蒋某甲家的1株盆栽三角梅搬上车后备箱偷走。
2018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熊某某、易某某二人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灌阳县灌阳镇**镇**区**栋**单元1楼处,将被害人史某某家的3盆茶花、1盆滴水观音花盗走。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熊某某、易某某二人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至灌阳县灌阳镇**村**屯,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种植在1楼围墙上的2株兰花盗走。
2019年12月15日傍晚,熊某某窜至灌阳县灌阳镇**村**2,用钢钎偷挖被害人蒋某乙家种植在地里的3株罗汉松,因被人发觉而盗窃未遂。
上述所盗花卉,二被告人分赃后种养在各自家中田地内。
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史某某、王某某、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照;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图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单独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蒋智勇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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