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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江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43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县,身份证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江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收受谢某某、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合共69195元,其收受他人投注后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上线易某某。

被告人易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收受江某某及微信名为“听风”、“友谊”、“一生挚爱”等人六合彩投注合共287852元,其收受他人投注后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转入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帐户。

2019年9月3日、4日,公安人员分别将易某某、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谢某某、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手机3部(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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