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6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之**。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易某某雇请被告人柯某某、同案人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广州市白某某**街**路**号**水疗会所内,组织妇女朱某某、夏某某、肖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5月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查获肖某某等人的卖淫行为,并抓获四名同案人。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夏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易某某联系电话:1582033****;柯某某联系电话:15876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二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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