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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社*号,务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4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某某某村某某某社易某某的地里,易某某指使朱某某使用氧气切割机将某某客专330KV供电工程定西牵二回65号架线铁塔成品基础地脚螺栓的四根钢筋剪断。经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某某客专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某某客专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造成损失某某客专项目部财物损失价值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属共同犯罪。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助理检察员:李上

                                  书记员:李小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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