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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和平商城i家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和平商城i家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和平商城i家公寓。因诈骗罪,于2017年12月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朱某某、陈某甲、易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16日至3月30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2020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取得“玩呗”平台代理权后在“玩呗”平台内设置“干驿打点子”、“晃晃”、“跑得快”等赌博游戏群。被告人陈某甲、易某甲在“乡聊”APP上建立“乡里乡亲群”、“老乡群”赌博群,通过向“玩呗”公司购买房卡并将赌博游戏链接发至“乡聊”赌博群内供赌客赌博。被告人陈某甲、易某甲、朱某某三人向每局游戏的大赢家收取3至4元手续费的方式抽头渔利。2019年5月28日至11月2日间,被告人陈某甲、易某甲、朱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20301元。

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蒋场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易某甲、朱某某、陈某甲退赃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个、银行卡4张、平板电脑1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微信、“乡聊”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易某甲、朱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朱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马湾镇曾刘村九组10号,联系电话18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起诉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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