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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富世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刘某乙,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富世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西城**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富世街道**城**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刘某甲、易某某、李某甲、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刘某甲、易某某、李某甲、刘某丙商量后,2019年7月8日,孙某某在富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18048861631号码,以群主身份,在闲聊APP上建立群号为90001798824的闲聊群,建群后,孙某某、龚某某、刘某甲、易某某、李某甲、刘某丙分别邀约各自朋友进入群中,发展群聊成员90余人。随后孙某某在“啪啪自贡麻将”软件上建立亲友会,六名被告人出资在“啪啪自贡麻将”软件上购买房卡,为闲聊群成员提供虚拟房间,提供赌博工具麻将牌,制定赌局的抽头收费标准,组织闲聊群成员从事网络赌博。为保证赌场的顺利经营,六名被告人约定轮流充当管理员,被告人刘某丙所轮班次由被告人刘某甲代为管理。管理人员对当班的赌博活动进行管理,为赌场所需房间充卡开房,发红包激励人员参赌,督促参赌人员及时支付赌资和对不支付赌资的逃单进行赔偿,并负责收取抽头渔利资金。

闲聊群的成员自由组合,在被告人提供的“啪啪自贡麻将”APP上的网上场所参与赌博,每局输赢积分情况截图传输到闲聊群里,参赌人员在闲聊群中根据事前约定的每一计分的折算的赌注金额,输家在闲聊群里以发红包的方式支付赌资给赢家。每一局赌博,计分超过10分的赢家,在闲聊群里以发红包的形式支付所下注的一注赌资的金额给闲聊群的管理员作为“房费”收取。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开设网络赌场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自己注册的昵称“琳”的闲聊号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渔利资金200270元、利用自己注册的昵称“*枫&”闲聊号收取房费渔利资金30200 元;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其母亲陈某甲身份信息注册的昵称为“北*野”的闲聊号收取房费渔利资金78560元;被告人易某某利用自己注册的昵称“**成瘾”闲聊号收取房费渔利资金171320元;被告人刘某甲用其婆母舒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昵称“**禄”闲聊号收取房费渔利资金175760元。共计收取渔利资金656110元。

所获渔利资金由参与的被告人平均分配,作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2019年10月份左右退群后,仍然继续参与赌场渔利资金分配。

 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李某甲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易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抓获归案。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各自退交违法所得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交的赃款。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涉案银行卡资金活动情况统计资料等。

3.证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唐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陈某乙、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组建闲聊群的情况信息及群内人员收发红包、被告人在群内收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刘某甲、易某某、李某甲、刘某丙六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网络建立闲聊群,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经营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李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易某某、刘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1年1月21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富某某**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804886****。

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富某某**街道**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80111****

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路**号,联系电话1500811****。

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住富某某富世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89000****。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自贡市**区**西城**栋**单元,联系电话1760001****。

被告人刘某丙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富某某富世社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99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六名被告人退赔的赃款共计66万元暂扣在富某某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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