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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华某某等盗窃犯罪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汉族,文盲,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8年6月20出日,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乐公村4组3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多次分别伙同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从汕头市潮阳区来到澄海区实施盗窃作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华某某从汕头市潮阳区驾驶摩托车来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中心学校附近万盛园欧洛莎服装店门口,见被害人张某龄的一辆号牌为闽E53****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267元)停放在该处,两被告人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将该摩托车盗走。

2、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从汕头市潮阳区驾驶摩托车来到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文祠西路493号福坊水晶店门口,见被害人欧某某的一辆号牌为粤D00****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14元)停放在该处,两被告人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将该摩托车盗走。

3、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从汕头市潮阳区驾驶摩托车来到324国道澄海区澄华街道路段伟隆纺织门前,见被害人张某乙一辆号牌为粤D98****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20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易某某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合力将该摩托车盗走。

4、2019年9月5日22时许,变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从汕头市潮阳区驾驶摩托车来到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兴华路张某丙胡辣汤门口,见被害人张某丁的一辆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37元)停放在该处,两被告人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将该摩托车盗走。

5、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再次从汕头市潮阳区驾驶摩托车来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大道秀川楼B栋对面一工厂,见被害人邹某某一辆牌号为粤D02****的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552元),两被告人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将该摩托车盗走。

上述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所盗得的摩托车均已被销赃,所得款项已被被告人分掉,案发后车辆未能追回。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均于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甲、欧某某、张某乙、张某丁、邹某某的陈述;

3.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或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现均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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