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村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与赵某某、段某某、邹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得知其艾尚足浴店内有人闹事后,即要陈某某(在逃)带人将闹事者赶走,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和赵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管杀等凶器赶到艾尚足浴店,将闹事的刘某乙(已判决)赶走。刘某乙心有不甘,打电话质问易某某,易某某生气挂断电话,刘某甲当着易某某的面打电话给刘某乙一方的冯某某,双方相互讲狠并约架。之后,在刘某甲、张某某的组织、指挥下,赵某某、方某某、段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携带枪支、管杀、砍刀等凶器赶到岳阳东站廖家小区附近,与刘某乙、周某某一方40余人进行了械斗,造成多人受轻伤、现场两辆出租车受损、周边群众陷入恐慌等严重后果。事后,易某某支付此次斗殴费用16万元,刘某甲、张某某分得1万元,其余费用支付了受伤同伙医药费。
二、赌博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易某某在岳阳市经开区白石岭居民点、科美达工业园、岳阳东站廖家小区附近等地多次聚众赌博,每场赌博的输赢在50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在易某某的聚赌窝点维护秩序,以放高利贷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二人从中非法获利60000余元。张某某、刘某甲还安排赵某某、方某某、邹某某、段某某等人为赌博活动放哨,每次支付给赵某某、方某某、邹某某、段某某等人每人200至400元不等的报酬。
三、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18年,张某某两次纠集赵某某、段某某、邹某某等人采取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入户强索等滋扰、暴力威胁手段帮他人讨债,破坏社会秩序。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段某某、邹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方某某、刘某丙、汤某某、鲁某某、廖某某、颜某某、黎某某、孙某某、阳某某、龙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组织、指挥聚众斗殴,伙同易某某聚众赌博,被告人易某某纵容刘某甲、张某某为其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张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易某某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易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刘某甲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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