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娄底市**区**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石**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在娄底市娄某某、涟钢的超市内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梅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刘某某、易某某商议一起去盗窃财物,之后三人来到娄底市娄某某**小学附近被害人李某某所经营的**超市,在该超市内盗窃各类品牌香烟共计163余包,经鉴被盗香烟价值为8790元;当天凌晨三时许,三人又到娄底市**广场被害人颜某某经营的**超市,在该超市内盗窃了现金1000元、各类品牌的香烟共计15条,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6405元。
2020年7月1日凌晨三时许,刘某某与易某某商议一起去盗窃财物,后二人到娄底**建材城被害人肖某某所经营的**商行内各类品牌的香烟共计197余包,经鉴定被香烟价格为6126元。
2020年7月1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抓获,易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本案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均系主犯,易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易某某联系电话1867380****,刘某某联系电话1855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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