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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易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77********,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易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5Y****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福海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易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56.4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4*******,担保人蔡某某联系电话为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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