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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2814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丰县**路**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彩虹四季酒店二楼技师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于椅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529元的iPhone8Plus手机。同日,被告人易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价格结论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照片及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芳

检察员:张康安

检察员: 李 科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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