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810号
被告人易某所,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49********,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所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所于2019年2月25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路**号院**楼**单元**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儿媳傅某某(女,36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欲将傅某某杀死后自杀,其将傅某某砍伤并用凳子砸其头部,致其头皮裂伤、颅骨损伤、右前臂皮肤裂伤、右拇肌腱断裂、右桡骨、舟骨骨折,体表遗留疤痕累计长13.5厘米,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二级;在此过程中,因傅某某抱着其子易某某(男,10个月),易某所误将易某某一并砍伤,致其额骨骨折、左额叶脑挫裂伤、面部遗留瘢痕长5.3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易某所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等物照片;2.书证:被害人诊断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所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所遇事不能正确处理而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某所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菜刀1把、矮凳1个;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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