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易振珂,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街**号。2013年8月27日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8日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犯组织考试舞弊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岸**栋*单元**室。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德兴市**镇***路**栋**室,现住南昌市高新区**路**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犯组织考试舞弊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镇***路**栋*号。2018年3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康某、高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易振珂、丁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师大南路54号“汇森教育”209室以“南昌睿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被告人余惠琴、高某及余某某(另案处理)、“老曹”(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负责招收考生并提供接收考试答案功能的作弊器材“橡皮擦”,并预先收取每位考生人民币1500至3000元,待考试通过后再由每位考生补足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康某负责摆放发送考试答案的发射器,通过发送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19年度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作弊。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149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器材65件。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康某、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的证
言;
3. 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康某、高某及同案余
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康某、高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中,易振珂、丁某、康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易振珂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下;丁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下;余惠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以下;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易振珂、丁某、余某某、康某、高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拾册及光盘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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