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9年7月2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路**银行**支行后院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黄色绿源牌女式踏板电动车,易某某将盗来的踏板电动车放至自己的三轮车上离开现场。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继续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学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梅某某一台红色豪门牌男式二轮摩托车,易某某将盗来的男式二轮摩托车放至自己的三轮车上离开现场。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继续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楼下,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某一台白色飞鹰牌女式踏板电动车,易某某将盗来的女式踏板电动车放至自己的三轮车上离开现场。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傅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47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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