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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池三街“天缘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唐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864元的电瓶车,次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福康街“星空紫雨”网吧将被告人易某某挡获、查获失物并扣押其作案工具螺丝刀。失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易某某因本案事实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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