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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64********,汉族,小学,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团风县**镇**队。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02年4月11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杜某甲(已判刑)、方某某(已判刑)、冯某甲(已判刑)等人,采取翻墙、撬门、扭锁等手段,先后在丹江口市**压铸厂、**铁合金厂、**机械公司、**师专、丹江口市**水泥公司等单位盗窃作案10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517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2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方某某、冯某甲等3人乘坐由冯某甲驾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来到事先已踩点的丹江口市**压铸件厂,3人从办公楼的右侧铁门处翻入压铸件分厂,冯某甲用扳手将车间的窗护栏钢筋板弯,冯、易翻窗入室,偷出41块102型号铝合金(7公斤一块)递给在外接应的方某某。3人将偷出的铝合金装上冯驾驶的三轮车运到杜某甲家,次日,通过杜某甲介绍将287公斤价值4477元的铝合金卖给谷城县收购废品的严某某。销赃获款2439.5元,方某某分得赃款500元,剩余1939.5元由冯某甲、易某某二人分赃。

二、2002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与方某某、杜某甲、冯某甲约到**铁合金公司盗窃硅铁。冯某甲、易某某翻墙潜入该公司仓储车间,方、杜在外接应,盗出75号硅铁360公斤,价值1440元,分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将赃物运送到杜在跃进门开设的废品收购店。数日后,杜将赃物销给马某某,张某某获赃款1188元。除支付运输费,杜分得赃款373元。方、冯、易各分得赃款260元。破案后,从马某某处追回硅铁350公斤,价值1400元。

三、2002年2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电影院门口遇到冯某甲,杜某甲,3人见面后,冯、易提出去“**酒店偷点烟酒过年用,并约定23时30在**银行门口会合。3人按约碰头后,来到**酒店处,杜说没有必要偷酒,要喝自己买。3人朝**方向走,行至**印刷厂处,冯、易爬上印刷厂旁边的屋顶,杜在厂外等候。冯、易进去后,把厂内**宾馆运输部仓库门锁撬开,把存放在仓库内的壶装香油205斤,瓶装香油220斤,铜质140型汽车旧水箱一个盗出,杜在外接应,易某某叫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装运赃物,由冯某乙将赃物运往余某某杜家,易、杜某乙一辆人力三轮车回家,杜分得香油141斤,冯、易各分得香油142斤,旧汽车水箱销赃给谷城县马某某,获赃款66.60元。破案后,杜某甲退回香油30斤,从易某某家追回香油97斤,追回旧汽车水箱,价值1046元,经评估被盗物资折款3260元。

四、2002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杜某甲、方某某、冯某甲窜至丹江口市**厂电修班,易、杜、冯等3人潜入车间内,方在外放风、接应。几人盗走废旧铜质漆包线120余公斤,旧焊把线12米,旧电焊把1副,价值1570元。易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将赃物运输到杜某甲家,过称后由杜销赃给马某某、张某某,获赃款1430元,杜给冯赃款1404元,冯给方某某分赃款500元,余款由冯、易、杜等人挥霍。

五、2002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等人约杜某甲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盗窃铜件,杜某甲不愿意去,冯某甲等人遂离去。不久后,被告人易某某也去约杜某甲,并与杜某甲一起翻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仓库,加入到冯某甲、方某某等人偷运仓库铜件的犯罪行为中来,一起将半成品仓库、成品(材料)仓库内存放的黄铜及紫铜配件偷运出围墙。易某某等人用机动三轮车将赃物运送到余某某村杜某甲家。

六、2002年2月14日晚2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冯某甲、杜某甲、方某某再次纠集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翻墙入库,盗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半成品仓库内存放的黄铜件365公斤。2月15日上午,杜某甲将2月12日凌晨,2月15日凌晨盗窃的赃物(铜件)销给谷城废旧收购人员马某某、张某某,获赃款9600元,销赃后易某某分得2340元,杜某甲分得赃款2650元,方某某分得赃款2260元,冯某甲分得赃款1680元。

七、2002年2月16日夜,被告人易某某、冯某甲、杜某甲、方某某等人又纠集在杜某甲的废旧收购门市,于2月17日凌晨1时许再次窜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开锁入库,用板车将半成品仓库、成品(材料)仓库内存放的黄铜及紫铜配件搬运到厕所边,吊运到围墙外,用两辆三轮车各两趟运往杜某甲家。此次盗窃铜件1000余kg。当日下午14时许,马某某、张某某再次来丹江口将赃物(铜件)购回谷城县,给付赃款11120元。易某某分得赃款2350元,冯某甲分得赃款3830元,杜某甲分得赃款2800元,方某某分得赃款2080元。

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冯某甲、杜某甲、方某某等人先后三次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半成品仓库、成品(材料)仓库盗窃仓库内存放的铜件1749.5kg,其中紫铜1082kg,价值15877元,黄铜667.5kg,价值20000元。(因黄铜无法确定具体是那些黄铜件,故采用就低不就高的计算方法,将667.5公斤黄铜拆分为价格为9元/kg黄铜件20公斤;价格为20/kg直径为10cm黄铜棒75kg;价格为32元/kgd的各类黄铜件572.5kg,经计算,667.5kg黄铜价值为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易某某伙同他人三次盗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仓库存放的铜件1749.5kg,经评估鉴定价值35877元。

八、2002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冯某甲、方某某、杜某甲纠集在一起,携带撬杠、钢丝钳、手电等作案工具,从市**化工厂院墙翻入**大学篮球场,几人窜到该校锅炉房及配电房,撬坏门锁,盗窃8.2m铝合金升降梯1个,4m铝合金人字梯1个,冲击钻,手枪钻各1把,铜芯护套线,焊把线,手钳,开关等物资,价值2192元,存放在杜某甲家,由杜某甲垫付给冯某甲、易某某各人120元,方某某100元,破案后,从杜某甲处追回8.2米铝合金升降梯、4m铝合金人字梯各1个,价值650元,已发还被盗单位。

九、2002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与杜某甲、方某某、冯某甲相互纠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师专,先从学校内一建筑工地盗窃铝合金框17kg,又翻窗入室,潜入该校配电房,盗走废旧铜芯线、紫铜杆135kg。被盗物品价值1790元,销赃后获款1572元。易某某、杜某甲、方某某、冯某甲各人分得赃款393元。破案后,从杜某甲处追回全部物品返还被盗单位。

十、2002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方某某、杜某甲、冯某甲再次到**专科学校盗窃,因没有偷到东西,4人转到丹江口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窃得铝合金升降梯、人字梯各1个,价值1100元,赃物放在杜某甲家。破案后,追回被盗的铝合金梯子,并已返还被盗单位。

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10起,盗窃物品价格总计51706元。

追回的涉案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表、2、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同案犯杜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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