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易佑才(绰号易瞎子、老拐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6年7月被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1993年12月、1999年11月、2015年7月、2018年4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6年、8个月、9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村**组,住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2********,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江油市**乡**村**组,住江油市**镇**局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3********,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犯放火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3********,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村**组,住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佑才、姚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易佑才收购病死猪,宰杀后用于腌制腊肉制品销售。2019年5、6月,易佑才租赁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位于江油市**市场“**食品”店冻库用于储存病死猪肉,后易佑才将收购的病死猪宰杀后存放于该冻库内。
2019年7月底,因缺乏资金,易佑才邀约姚某某、陈某某入伙,约定由姚某某、陈某某提供资金,由易佑才负责收购病死猪、运输及销售,利润均分。因“**食品”店冻库将满,陈某某、姚某某租赁了杜某某位于江油市**镇**村**组的冻库用于储存病死猪肉。后由姚某某主要负责为易佑才提供资金,易佑才收购病死猪后,部分病死猪在姚某某、陈某某位于江油市**镇**村**组的家中宰杀。宰杀后,易佑才将猪肉运至杜某某家中冻库储存。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帮助易佑才收购、运输、宰杀病死猪;被告人高某某帮助易佑才收购死猪7头,宰杀死猪3头左右,获取报酬700元左右。
2019年11月,易佑才将杜某某家冻库中的冷冻猪肉运至姚某某、陈某某前述家中,由易佑才、韩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共同腌制腊肉制品。为销售腊肉制品,易佑才联系了买家饶某某。截止案发前,姚某某、陈某某共提供资金50425元。
2019年11月18日,易佑才、姚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与江油市农村农业局、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食品”店冻库内查获涉案猪肉3525.75kg,在杜某某家冻库内查获涉案猪肉3363.45kg,在姚某某、陈某某前述家中查获涉案腊肉制品448.08kg、涉案猪肉842.26kg。经检验,送检的16个涉案猪肉样本中,12个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为阳性;送2个腊肉样本中,1个样本不合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佑才、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佑才、姚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及猪肉制品,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佑才、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韩世珍、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佑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易佑才、高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散件27页,光碟49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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