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附**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我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09年6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9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7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我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易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本市青羊区**大道**段**号**栋附**号**号的房间内,容留周某、刁某某、夏某某、宋某某、段某某(以上五人均被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吸食冰毒过程中,易某以500元价格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冰毒一小袋(约1克,已吸食),后当场被民警挡获,从宋某某及夏某某处各查获手机一部;从刁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冰毒一小袋(净重0.73克,现场编号5);从周某身上查获锡箔纸5卷,手机2部,冰毒7小袋(净重共计3.63克,现场编号1-1、1-2、1-3、1-4、1-5、1-6、1-7);从易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烧过的锡箔纸3条(现场编号3),吸毒工具一个(现场编号4),以及冰毒1小包(净重0.26克,现场编号2)。
另查明,2020年9月6日下午14时36分许,周某以140元价格向段某某贩卖麻古两颗(已吸食),同日23时许,周某以2000元价格向段某某贩卖麻古和冰毒(均已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易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易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易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张,量刑建议书壹张,光盘叁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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