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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涉嫌盗窃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住址:**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5月10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0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6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景谷县**镇**路“**KTV”对面路边的临时停车位,将李某甲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云J*****号北汽幻速汽车的右侧后排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窗玻璃损毁。经认定, 2019年1月25日车窗玻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80元。

2、2019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景谷县**水泥厂家直销点前面的临时停车位,将李某乙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云J*****号北京现代C3型汽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窗玻璃损毁。经认定, 2019年3月19日车窗玻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20元。

3、2019年3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景谷县**镇**建材城15幢116号门前,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云J*****号东风标致2008型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窗玻璃损毁。经认定, 2019年3月30日车窗玻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740元。

4、2019年3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景谷县威远镇滨河东路金时代小区二区外面的临时停车位,将陶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云J*****号福特锐界型汽车的右侧后排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窗玻璃损毁。经认定, 2019年3月30日车窗玻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70元。

以上四项合计2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收据、维修结算单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车窗玻璃毁坏照片;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代某某、周某某、李某丙、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被毁坏车窗玻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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