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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鹏飞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87号 

被告人明鹏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鹏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明鹏飞与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因同在东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而认识。2020年3月期间,明鹏飞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具体如下:

1.3月23日,刘某某向明鹏飞购买三小包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刘某某,后明鹏飞在东莞市**镇**村**路**便利店旁边的路边将三小包冰毒交给刘。

2.3月25日,刘某某向明鹏飞购买三小包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刘某某,后明鹏飞在东莞市**镇**村**路**便利店旁边的路边将三小包冰毒交给刘,同时将一颗麻古赠送给刘。

3.3月27日, 刘某某向明鹏飞购买三小包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刘某某,后明鹏飞在东莞市**镇**村**路**便利店旁边的路边将三小包冰毒交给刘。

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日常巡逻中抓获明鹏飞,并在其住所查获手机三部,毒品若干及电子秤、勺子等作案工具。经鉴定,在明鹏飞住处所查获的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明鹏飞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鹏飞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鹏飞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鹏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鹏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明鹏飞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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