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厂,盗窃了一部相机和2300元现金,被害人殷某某新发现被盗后于当日报案。
2017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工业一区17栋5楼***科技有限公司,撬开该仓库后门后入内盗窃一台佳能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40元)和一部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被害人彭某某于当日报案。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中被告人明某某。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等二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指纹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二单现场盗窃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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