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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波哏菊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明波哏菊,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49********,傣族,文盲,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18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23因患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明波哏菊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波哏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明波哏菊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向马某某中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明波哏菊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委**哈村民小组的家中向克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19年5月6日7时5分,被告人明波哏菊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芒允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明波哏菊家的房间床上查获人民币40元、黑色直板按键手机一部;从其身穿的T恤衫口袋内查获用白色青霉素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4克;从其睡的床边桌子上查获用白色青霉素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6克、用红色小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2克、绿色打火机1个、银白色香烟锡纸1张、红色纸质吸管1根;从其睡的床边桌子边的地上一个铁桶里面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子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65克、用绿色塑料瓶子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03克。随后,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明波哏菊家门口将行政违法人员马某某、克某某查获。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3.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波哏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波哏菊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明波哏菊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木瑙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明波哏菊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八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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