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圩镇**号,住宁都县**镇敬老院。 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明某某为寻求生理刺激多次强制猥亵多名妇女及儿童,其中:
1.2020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步行至黄陂镇塘下村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独自一人在家,被告人明某某便从身后抱住温某某,并用右手摸温某某胸部,左手欲触碰温某某下体时,被温某某制止,后明某某便走到距温某某2至3米的位置处,朝温某某晃动生殖器官。
2.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在黄陂镇塘下村看到廖某某独自在菜园内干活,便走向廖某某对其上下摆弄生殖器官。廖某某发现后便往自家方向走,明某某则继续对着廖某某摆弄生殖器官,后因路人经过才停止。
3.2020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步行至大沽乡刘家坊村都府组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独自在家睡觉。明某某便直接走到谢某某床边,用手摸谢某某的胸部,并多次对被害人谢某某裸露生殖器官。后被告人明某某被谢某某赶走。
4.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在大沽乡刘家坊村继续寻找猥亵对象时,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在家门口洗头,明某某便以借水为由接近张某某朝其晃动自己的生殖器官,后自行离开现场。
被告人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采取搂抱、强制等手段,猥亵多名妇女、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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