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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广水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组织戴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仇某某等人,在其弟弟刘某某位于本市的家中,使用扑克牌采取“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笔最小下注100元,被告人明某某每次抽取100元水钱,当晚被告人明某某从中渔利数百元。当晚21时许,广水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明某某等十余人,现场查获赌资113650元、扑克牌十八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戴某某、熊某某、仇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4.视频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两张;5.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霞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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