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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992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1时30分许,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与购毒人员季某某联系好毒品交易后,邀被告人明某某代其出面交易。同日2时35分许,明某某至本市徐某某**路**号“好德”便利店,明知系毒品而将0.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季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900元,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称重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工作情况、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与他人结伙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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