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明某某以能代办美容主诊医师注册为由,先后三次收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1万元的费用,2019年1月份,明某某自称通过一个叫“张老师”的人,将王某某医师证的执业地点由河南安阳变更注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并在证上加盖了桂平市卫健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变更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2019年2月28日,王某某又自行将执业地点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变更注册为广东省**医院。2019年4月份,王某某拿变更注册过的医师证去**医院执业认证的时候,医院表示其没有完成美容主诊医师的注册,无法认证。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即向明某某要求退钱,明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微信先后转账3次,每次5千元,转给王某某共计1.5万元,之后由于协商未果,明某某将王某某微信拉黑。2019年9月21日王某某和其朋友到滑县找到明某某再次进行交涉,未果后报警。同日,明某某退还给王某某8万元,加之以前退还的1.5万元,王某某为其出具了一张收到9.5万元的收到条;剩下的1.5万元,由于明某某当时未凑够钱,于同年9月30日予以退还,王某某于同年9月22日为其出具了一张收到1.5万元的收据。王某某执业证上加盖的桂平市卫健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经桂平市纪委监委驻卫建局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防伪码。
另查明,滑县公安局对该案于2019年9月22日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明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广西桂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群众实名反映有关情况的反馈》、桂平市卫健局出具证明二份、桂平市卫健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王某某、蔡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明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某某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收到条、谅解书、协议书等;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王某某提供转账给明某某的截图,明某某转账退款截图,王某某与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与王某某的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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