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明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8********,汉族,大学文化,北京**顾问有限公司**兼湖北分支机构**籍贯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和2020年6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钢、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明某某利用担任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辖区开展汽车方面业务过程中,采取虚列会议费借支后报销的方式,侵吞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消费等。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19年7月18日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注册资料、章程、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借支单、支出证明单,湖北**旅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发票,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对账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信息及资金情况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证人何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扣押清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5.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身为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利生

检察官助理:彭敏翔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97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人民币42.9万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